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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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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7 稿件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7 稿件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管理,建立有序的两定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劳社部发[1999]14号、16号文件、鄂劳[1999]389号和《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2、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业务用房实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功能分区设置,设施无障碍。
  4、开展住院医疗业务的,卫生部门批准的住院床位和实际开放床位均不少于20张;口腔专科门诊牙椅不少于5台。
  5、配备固定医师以上人员、专业药剂人员和护士。
  6、服务流程规范,标识清楚、醒目,环境卫生整洁,服务态度良好。
  7、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材料的价格。
  8、药品购、销、存等环节实行电脑管理。
  9、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病人合理就医。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簿。
  10、医疗机构定点本着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申报范围。
  11、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12、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药品零售服务半年以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三年内无药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县以上(含县)城区新申报定点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它区域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职业药师在岗,100平方米以上的有两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部门培训合格。
  5、经营中西药品种达1000种以上,其中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不低于经营品种的50%。
  6、药品购、销、存等环节实行电脑管理。
  7、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8、在显著位置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