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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docx

上传人:沐雪 2022/2/1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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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意见书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esist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部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案件初步分析:
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确实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XX广场A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审价结果,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金额,B座的施工合同根据约定,实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所谓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按照共享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终止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截止2008年9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就是按照审价部门的审价结果确认工程价款的。但是,共享公司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如果未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则该报告是不能直接作为工程量确认和价款结算的直接依据的,因为未加盖公章的审计报告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仅能作为参考,根据《计价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所以,如果共享公司在诉讼中对该报告的结论坚持不认可,则法官不能直接采用。
根据《终止施工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贵公司应在2008年9月25日前提交完整的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有效资料提交甲方。因此,如果贵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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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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