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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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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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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
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
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
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2 ―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
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
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
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
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
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
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
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
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
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
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
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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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
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
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
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
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
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
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
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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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