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和选举做出具体规定,以使真正能够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人能够进入监事会,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
六、监事的任期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长于至决议对任期开始后的第四个年度免责的股东大会结束时止的时间。而董事的任期为至多5年。
法国《商事公司法》134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由股东大会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6年,由公司章程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日本《商法》则规定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3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但首任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1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而日本董事的任期为不超过两年(首任董事为1年)。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监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连选连任。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由此,德国监事任期短于董事,而法国、台湾地区、我国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日本监事任期则长于董事。对于监事会与董事会任期孰长孰短,学者存有不同见解。台湾学者郑玉波、我国学者石少侠认为,监事任期应短于董事,因为监事的职责是监察,时间过长,容易与董事发生共谋;监事任期短一些,人员的更替可以使两届监事会对同一届董事进行监督。而梅慎实则认为:监事与董事的任期就当相差无几,以切实、持续、跟踪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此,笔者认为,监事会的任期可以稍短于董事,以加强独立性,防止时间长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同化现象。但是,监事任职时间过短,同样不利于监督。
七、监事职权的规定
(1)业务监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应对业务的执行进行监督。台湾地区《公司法》原先并没有规定监事会监督业务执行的职权。2001年修订时,对218条进行了修正,增列“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第218条第五款规定,董事会或董事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之行为者,监察人应即通知董事会或董事停止其行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9条,128条规定,监事会对经理室的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长期监督。第143条规定,公司和他的一名经理室或监事会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事先获得监事会的批准。日本《商法》第274条规定,监事负责监察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第275条第2款规定,对于董事并非在公司经营范围以内所作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又对公司造成显著损害之虞者,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其行为。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相比较而言,我国公司法将监事会对业务的监督限定在违犯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显得较为狭窄。同时,如果董事或经理不听监事的劝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2)财务监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查阅和审查公司的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