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学五年级语文期末考试质量分析
小学五年级语文期末考试质量分析
一、基本情况
本次参考人数 55 人,平均分 分,及格人数 27 人,及格率
49
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语文
注意事项:
本试卷分第一卷 ( 阅读卷 ) 和第二卷 ( 表达题 ) 两部分。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作答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 I 卷阅读卷甲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 (9 分,每小题 3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时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欲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食,果实未熟,不 ~于市。”这是我载。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威杜绝
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
《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
其余。当弗,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腐坏等
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佛泽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
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
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 ; 令人病者,徒一年 ; 以故致死者,绞。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 ; 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 ~以利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从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
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 ; 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
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蛋沙、鹅半吹起,失血余以灰之类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
不易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 ( 《都城纪胜》 ) 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此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
不能从业
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
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据测,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督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的思路和途径选择。
( 编自张玮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
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易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
D.《唐律》规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并故意将脯肉给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处徒刑。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宋代政府注意到产品掺假,以次充好等各种质量问题,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出于对从业者监管的需要,设立了行会这一政府机构。
,同时方便政府向商户、手工业者等收取费用,这也是宋代行会的重要职责。
《唐律》一脉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严惩。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唐律》将“故与人食并出卖”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