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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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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那么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本标准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标准、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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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