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报告书;
(二)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第十条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程序:
(一)申请。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申请者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对达到卫生标准的,决定准予施工,并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对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准予施工,并作出不予核准的执法文书,且说明理由和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竣工验收。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办理卫生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