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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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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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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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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发布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5年8月10日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应向公众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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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期限为一年,如经营者继续经营,应当在经营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停车场应当设置引导人员,引导车辆有序排放。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及指示标志。
(三)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审批证照。
(四)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经营。
(五)按停车场准停车型停放车辆。
(六)负责进出车辆检验、登记。
(七)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八)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证车辆进出畅通。
(九)停车场场内发生火警、抢劫、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十)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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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持停车场环境清洁。
非机动车停车场还应设置统一规格的停放架和存车标识牌。
收费的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停车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停车场服务费。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节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挡车器等影响车辆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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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三)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和盲道。
(五)净宽小于4米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四条 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准停车型等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泊位线,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标志牌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二)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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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 因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及时撤除。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咪表收费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停车场包括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点)、住宅区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用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本居住区业主享有住宅区停车场优先使用权,住宅区停车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