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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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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 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AA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 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 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 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出具的监管报告负责。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或出具虚假监管报告的,省、市金融办可以建议当地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 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接入
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
第十三条AA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认定、协调处置小额贷款公司 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集资 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督促小额贷款 公司执行并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以下规定:
(-)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 严禁组织或参与缶可集资活动;
(三)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四) 禁止进行账外经营;
(五) 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六)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名称等须经监管机构 批准;
(七) 应当在注册地及其本设区市辖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且注册地县域 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 ;
(八) 禁止经营担保业务;
(九)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融资合作银行数量不 得超过2家;
(十)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 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
(十一)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 ;
(十二)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辖区的银行开设,在融资合作银行开设的一般 账户不得超过2个,且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收只能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或融资合作银行一 般账户转账结算;
(十三)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悬挂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 记证、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贷款办理流程等;
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
公布省、市、县(区)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名称简称中应当有"小额贷款”字样。
(十四)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