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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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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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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集下年度的授权建议。
总行有关部门应在授权期满 60 日前拟订本部门及分行(包括总
行营业部,下同)下年度的授权建议,并送交法律事务局。
前述授权建议应包括授权事项、权限、行使授权的职责、受权人
执行授权的基本情况及评价等。
(二)法律事务局汇总各个授权建议后,根据本规定,结合有关
部门以及稽核、监察部门的意见,参考分行执行授权的报告,商综合
计划局拟定全行下年度的授权方案及编写说明,并报主管行领导。
(三)总行办公厅应在主管行领导、法定代表人对授权方案批示
后 10 日内安排总行行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讨论本期授权方案。讨论通
过后,提请法定代表人签批同意。之后,由法律事务局参照《国家开
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 1)制作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办公厅
凭法定代表人的批件,在授权书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并盖公
章。
(四)法律事务局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
委托的代表)签收。受权人应及时将授权书复印件送当地人民银行及
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第十四条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一)需办理特别授权的总
行有关部门,应将授权事项及行使授权的职责的建议送法律事务局进
行法律审查,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总行有关部门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法律事务局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
权书》(格式 2)制作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
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和公章。法律事务局办理登记和备案
后,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
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二)分行需办理特别授权时,由其负责人签发授权申请及行使
授权职责的建议,报总行对口业务部门。
对口业务部门拟订建议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
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对口业务部门将批件
交法律事务局。法律事务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授权书。
(三)特别授权未获批准,由业务对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四)岗位授权的程序参照本条(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
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总行授权书的规定,视为总行的授权。
需扩大或增加总行授权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别授权。
总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内容与总行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以授权书为准。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开发银行进行授权,受权人负责人代
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授权。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总行副行长进行授权。
本规定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四章 转授权与再转授权
第十七条 转授权包括基本授权的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转授权。
受权人应规范转授权工作的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制定转授权
及再转授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法律事务局备案。
转授权、再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转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
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再转授权不得大于转授权。
第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一)在授权人授权后,根据
业务需要及授权书规定,受权人应召开办公会审批本单位的转授权方
案。
提出转授权方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直接授权的规定
执行。
(二)受权人审批通过转授权方案后,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
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 3)签发转授权书。
(三)办理总行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诉讼(仲裁)案件、签订合同
等事项的,受权人可以办理转授权。转授权书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
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 4)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