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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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方法?
〔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令
2022年第10号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方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22年第20次主席会议通应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规定,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工程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监局意见根底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方案,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或由银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一经确定原那么上不作更改。
列入年度方案的个别工程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监会负责的工程,应经银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工程,经银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按要求向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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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监局应在临时检查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方案,也可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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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应实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
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检查人员。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工程需要,开展查前调查,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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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交换意见。
承当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 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不收集证据,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不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和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
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分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并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工程,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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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可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经营管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