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济建发[2006]44号
颁布单位:
济南市建委
颁布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