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方法》通知
保监发〔〕43号
各保监局、各养老保险企业:
为促进保险业主动参加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订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项工作,也能够委托其它合格金融机构负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该对其承接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负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企业委托其它合格金融机构负担部分管理人职责,应该与选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1页
管理形式——单一客户与集合客户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能够采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企业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2页
销售产产品汇报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产品汇报材料包含以下文件:
(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汇报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协议文本;
(三)投资账户说明书;
(四)总精算师申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申明书;
(六)产品可行性汇报;
(七)财务管理方法;
(八)业务管理方法;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3页
主要内容变更汇报
第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养老保险企业应该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汇报。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一)产品名称变更;
(二)管理人变更;
(三)管理费费率上调;
(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情形。
产品变更汇报材料包含以下文件:
(一)变更汇报;
(二)变更汇报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对比说明;
(四)产品变更包括文本(包含协议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
(五)总精算师申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申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4页
产品名称
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企业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企业名称能够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企业自定,字数不得超出10个。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5页
投资账户开设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企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汇报后,能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相关要求执行。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6页
托管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该实施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企业应该委托独立资产托管人并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查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资产托管人资格、职责、选择等相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相关要求执行。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7页
完全积累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取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行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各类账户。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18页
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依据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能够包含以下项目:
(一)初始费。初始费是养老保险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一定百分比收取。
(二)管理费。管理费是养老保险企业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运行成本。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收取,或依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形式收取。
(三)托管费。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运行成本。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收取。
(四)解约费。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协议,养老保险企业能够按照解除协议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企业应依据协议存续期限设置递减解约费百分比。
养老保险企业为个人受益人设置个人账户,个人受益人退出,应该经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企业能够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百分比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企业应依据个人账户存续期设置递减解约费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