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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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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7/5/22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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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 崇川区, 港闸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 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 限对象, 限转让, 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 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国土, 规划, 建设, 财政, 民政, 物价, 统计, 公安, 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管委会) 以及街道(乡镇), 社区等基层组织, 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 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购条件第五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 ,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 2 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 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 时间满 5年; (二)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 2 人; (三)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 家庭全部资产( 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 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 6 倍以下; (五) 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 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 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第六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户籍因就学( 不含出国留学) ,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 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第七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 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 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第八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 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 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 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 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 解困房, 集资房, 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 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 且优惠购买, 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 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 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 年的; (五) 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 2 年的。第九条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 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 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 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 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 50% 计算。第三章申购程序第十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按照个人诚信申报, 社会公示监督的原则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南通市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