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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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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案情]:
  自1996年7月起,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耀江福村楼盘第二期68套住宅过程中,推出
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案情]:
  自1996年7月起,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耀江福村楼盘第二期68套住宅过程中,推出“耀江福村寻福星”房产有奖销售活动,凡在该处购买住宅一套,即获得抽奖卡一张,将抽号产生幸运之星一名,获得所购房屋同等面积的住宅一套,但未确定开奖期限。活动期间,原告许某购买住房一套,并领取了抽奖卡,卡号为25号。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该项有奖销售活动所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超出五千元,且在销售活动中未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奖金金额、兑奖时间、方式及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999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上交国库。耀江房地产公司遂停止了该项活动并公告给予每位购房者1000元的补偿,先后已有40余位购房者领取了补偿款项,而许某尚未领取。2004年7月,许提起诉讼,认为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销售活动,在当时房屋滞销的情况下,以抽奖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房从而取得市场优势,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预定奖项即一套房屋的当前市场价的六十八分之一进行补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许某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只拥有中奖的可能性,但决定其是否中奖的抽奖活动并未进行。鉴于房地产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已停止了该项活动,并作出了对每位购房者一定的补偿,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作为购房者的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停止该项有奖销售活动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过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有关职能机关确定为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停止,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认定为造成射幸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如对购房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的不法行为。房地产公司与许某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房屋的买卖。房地产公司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向所有购房者提供中奖机会,是一种促销行为,双方间因赠送、接受抽奖卡而成立射幸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而被确认无效,但不能以此认为房地产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由于双方所订立的射幸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