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民办教育的办学秩序,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办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落实责任,并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