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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利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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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利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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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案件浅析
企业破产的概念
何为破产。破产制度就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分类。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案件浅析
企业破产的概念
何为破产。破产制度就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分类。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可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与解三类。
破产清算:即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经清算后债务人实体将被注销,公司消亡。
‚破产重整:就是指在清算前,由法院主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重整计划的方式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重整的目的在于使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经济困境,重整获得经营能力,恢复生机,并最终实现债务的清偿。
ƒ破产与解:就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破产与解就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与法院均不能主动提出。
破产程序的发起: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与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与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我们用下列表格来显示更为直观: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破产程序申请主体:
破产清算
债务人、债权人。
破产重整
债务人、债权人、占债务人出资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破产与解
债务人、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利与弊。
1、企业对所负债务仅以企业资产为限承担清偿义务。经过破产程序后,一个企业被宣告破产意味着该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企业不再存在了,对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2、破产案件处置得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免于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高消费行为;但若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了就不须再承担责任,也没有什么限制。但就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也可以参与破产分配。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于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无疑就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可以“搭便车”参与分配。《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进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第一项工作就就是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所有债权人无论就是否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经管理人审定为合法债权均可被列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并参与分配。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企业破产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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