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韶关市烟草商业各县(市)有限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广东省烟草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控股的各县(市)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韶关市烟草商业各县(市)有限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广东省烟草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烟草韶关市有限公司控股的各县(市)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公司工资总额是指有限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对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统一管理,包括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对有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桂钩。有限公司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桂钩,列支形式采用“总桂总提”。具体桂钩方案报韶关市有限公司汇总核定后报广东省烟
草专卖局(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方案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有关部门核定的上年工
效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单列项目翘尾数核定。
(二)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有限公司的工资
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当地劳动部门核数、上年上报统计局
工资总额年报数。
(三)工资总额基数经核定后除经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增
人、成建制划入人员和经省局(公司)批准接收的军队转业干
部、大学毕业生外,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
法。
二、实现税利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实现税利为应实现税利,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
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
加和实现利润。
(二)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有限公司的实现
税利基数,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为基数,上年实现税利数低于
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
(三)原已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烟草有限公司
的实现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财务决算数基数。
三、挂钩浮动比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工资现状
和生产条件、效益增长潜力以及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率、资
金税利率等因素合理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1:
、最低不低于1:,既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
%%。
第七条建立健全应提工资总额年终清算制度。经韶关市
烟草有限公司核定批准的应提工资总额是有限公司当年提取工
资的依据。挂钩年终清算应与会计年终清算同步进行。清算方
案由韶关市烟草有限公司汇总审核后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
司)批复后执行。
一、应提工资总额由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加上核定的分
档提取后的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数、按规定单列工资及其它应
增加工资确定(董事会奖励工资可列入当年工资基数中计提,
但在翌年申报工资基数时要减除)。
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进成本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
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
部提取;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