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备用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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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备用金管理,加强备用金使用监管,确保备用金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装订费、化验测试费、委托业务费等);
(五)单位(部门)间内部借款及内部结算费用;
(六)其他达到结算起点金额以上的支出。
第七章 备用金报账管理及再借款
第十六条 备用金借款支出后,除定额备用金外,非定额备用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冲账。
(一)业务备用金付款后经办人应及时催促收款单位开具票据,在60日内冲账。
(二)出差备用金借款人应在出差返院后30日内冲账。
(三)生产单位备用金借款后应在下次借款前及时将已支出备用金冲账。
(四)经营项目备用金支出后平时应及时冲账、及时列支成本费用,每个季度季末已使用备用金必须冲账,确保按季上报的税务报表经营利润客观合理,避免因报账不及时造成税务报表利润虚增导致多报多交企业所得税情况。
因报账不及时导致经营项目多报多交税的,多报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同时财务部门将责成项目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财务科凭借条支付备用金,借条作为财务部门备用金借款记账依据不再退还借款人,借款人(或经手人)凭支出票据报账冲备用金时,财务科经办会计应向借款人(或经手人)出具票据冲账收据。借款人(或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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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账后交回余款或借款未用退回备用金时,财务科经办会计应向借款人(或经手人)出具现金(或现金存款)冲账收据。
备用金借款人(或经手人)冲账后,应及时向经办会计索要冲账收据,冲账收据为备用金已冲账或已结清依据,经办人需查询或核对备用金时应持冲账收据到财务科进行查询、核对。
第十八条 为加强生产单位备用金自身管理,确保生产备用金及时报账,生产单位应统筹安排好生产工作和备用金管理工作,保证经管员整理票据、填制报销凭证及报账等时间,确保及时报账。
第十九条 备用金再借款实行“前账不冲、后款不借”管理原则。
(一)业务备用金不及时冲账的原则上暂停该单位(部门)业务备用金借款。
(二)出差备用金不及时冲账的原则上暂停该借款人下次差旅费备用金借款。
(三)生产单位备用金再借款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省内项目备用金再借款实行使用额度管理。使用额度为根据项目规模核定给项目累计借支或结余备用金的最高限额。超过使用额度的,应将已支出备用金冲账后在使用额度内借款。省内项目备用金使用额度按以下规定核定:
(1)项目年度经费超过100万元(不含委托业务费)的160,000元。
(2)项目年度经费50-100万元(不含委托业务费)的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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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年度经费50万元以内(不含委托业务费)的30,000元。
2、省外项目备用金再借款按以下规定管理:
(1)项目野外工作期间返院的省外项目,项目野外工作持续期间备用金再借款根据用款计划结合实际需要核定再借款。期间返院后应及时将已支出备用金进行冲账,冲账后再借款按补足该项目一个月日常生产支出所需资金量核定,冲账后备用金实际结存额超过月所需资金量的暂时不予借款。
(2)项目野外工作期间不返院的省外项目(如承担青藏高原项目单位),其野外工作期间备用金再借款根据用款计划结合实际需要核定,野外工作结束收队返院后,须在30日之内冲账并交回结余备用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冲账的原则上暂停该单位备用金再借款。结余备用金交回后确因工作需要可重新申请借款。
3、因生产单位临时突击任务等特殊情况难以及时冲账或短期内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借款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院长审批后可予借款。
第八章 备用金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备用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经办支出时,金额较小(不超过3000元)的,经办单位(人)可以垫支办理,垫支办理后应及时冲账,多冲部分的垫支款财务科直接支付经办人。金额较大(超过3000元)的,经办单位(人)应及时补借备用金后再办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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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大额垫支报账,使备用金冲账出现大额赤字,备用金冲账出现大额赤字的,财务对赤字金额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年内备用金借款拟办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冲账并将备用金余额交回财务结清。
第二十二条 年终单位(部门)及个人备用金余额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交回财务部门,生产单位备用金余额全部交回财务部门后备用金卡余额应为零。
备用金交回后,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备用金的,根据实际需要重新申请备用金借款。
第二十三条 不按时将备用金余款交财务部门的,院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交回;对故意拖欠限期不交的院将根据有关规定按挪用公款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