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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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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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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平安操作规程
第一条 总 则〔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平安。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规*操作,到达平安、经济、有效,防止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厂房四周喷布防虫线,并要经常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未经消毒的包装器材和用具不要携入仓内使用。
第五条 平安防护措施
〔十六〕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申报制度。必须填报施药杀虫药剂申报表,或书面文字申报材料,说明施药仓号、库存、品种、入库年份、粮温、储粮水分、存放形式、害虫密度、主要虫种、施药方法、施药时间、领用药剂名称和用药数量等有关内容。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前方可领取药剂使用。
〔十七〕领用的化学药剂必须在方案的施药时间内一次性用完,保持库区零库存。严格按使用*围和使用剂量进展用药。坚决杜绝药剂由储粮单位流入社会。 〔十八〕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应进展一次安康检查。但凡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十九〕熏蒸人员在开药、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配制硫酸人员要穿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二十〕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顿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二十一〕参加药剂熏蒸和处理残渣等毒气接触的人员,要适当吃些糖、茶、水果等。熏蒸前后,制止饮酒。磷化氢熏蒸后,制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食品。
〔二十二〕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裤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二十三〕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均严禁一人单独操作。
〔二十四〕制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的天气进展熏蒸和散毒工作。用磷化铝、磷化钙进展粮面熏蒸时,要防止仓房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使水滴进入药内。
〔二十五〕在熏蒸期间要在仓房醒目处立明显标志,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设专人值班放哨,注意观察,有无漏气和起火现象〔指有燃烧性的熏蒸剂〕。制止人畜进入库区施药*围。 〔二十六〕凡熏蒸的仓房必须与居民的建筑物有一定距离〔磷化氢
20米〕,不够条件的,门窗屋顶更要严格密闭,以确保平安。不具备熏蒸条件的仓房一律不准熏蒸,改用其它防治方法。
〔二十七〕应用磷化氢熏蒸时,在施药前要切断仓、厂内电源,消灭一切火源。进仓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必须使用的金属用具,要严防撞击,防止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二十八〕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药箱、药桶、药瓶不要倒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防止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二十九〕熏蒸剂应统一存放在县〔市〕粮食局指定的单位。储存药剂要有专用库房,做到双门、双锁、双人保管;药库应建立在离居民区和其它厩舍较远的地方,要求巩固、枯燥、凉爽、不漏雨,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