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刍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度形成与发展
从1996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试行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相关实务部门、理论界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随着刑事诉讼研究的深入以及民众对量刑问题的重视,量刑规范化问题逐渐被提上了改革议程。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二五改革纲要”之时就正式提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问题,要求在实体方面研究制定有关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程序方面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重点工作之一。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明确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提出。对此还开展了工作试点、论证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在我国,首先试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开始该院就推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的做法,第二年即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由于量刑建议与辩诉交易、证据开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等其他司法改革措施密切相关,有些检察机关有意识地将量刑建议试点与上述改革措施结合进行,以期取得更好的成效。在试行过程中,有些检察机关还出台了一些具体规范,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四川省郫县检察院先后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求刑权试行规则》,北仑区法院也出台了《量刑建议实施细则》。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作为检察改革的创新工作机制进行推广运用。在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上,检察机关采取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和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两种选择。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经过法庭调查后,公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了更加客观、全面的整体把握,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更为准确。在公诉案件中,量刑建议具有公权性质,所以是一种权力;在自诉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自诉权的延伸,我们通常把他作为自诉人的一项权利。因此,量刑建议的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也包括自诉人。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从一开始对量刑建议的区分就是不正确的。量刑建议仅仅是公诉权的一个部分,很明显是一项国家公权力,而非私权利,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权力。自诉权作为自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不包括量刑建议权,因为权利是不具备权力的基本属性的,更不可能包含权力范围在内。
三、规定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和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的问题,而忽略了对刑事责任的具体分析,往往是概括性的或者原则性的一带而过,这样的做法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影响比较大,不利于量刑的公正。而检察机关正确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就可以较好的弥补这一不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为法院提供量刑依据,也可以对裁判结果进行事前监督,有利于法院提高作出正确判决的效率,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十分必要的。
量刑建议可以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程序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