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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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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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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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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
法〔2021 年修订〕
(202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
号发布根据2021 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
令2021 年第3号"年金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
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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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
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
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以下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
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
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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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务管理方法;
〔二〕业务管理方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方法、收入分配
和费用分摊原那么;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
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
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
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
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
管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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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报送以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
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例如的书
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
例如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
文档;
〔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
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方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
法;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
文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来源和定价根底;
〔二〕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
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
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五〕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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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报送以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
方法;
〔三〕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
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
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
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