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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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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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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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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展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员
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检查药库平安、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爆破平安员
监视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平安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展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展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平安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平安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完毕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 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立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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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工平安区域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平安。
第十一条 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展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平安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十二条 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如车辆运行道路,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 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置、运输、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 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展平安技能培训,对工程部所有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防止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 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展检查。
第十六条 对爆破危险区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平安检查。
第十七条 对危险区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平安防护。
第十八条 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戒备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
第三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平安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前方可进港。
第二十条 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平安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不得少于6人。
第二十一条 爆破施工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执照和证书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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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船及辅助船只,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或旗号等〕。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佩带平安帽。如不能穿时,应备有相当数量的救生器材和设备。制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第二十四条 爆破施工船舶在爆破作业时,要密切注意潮水变化,不得使船舶搁浅或坐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爆破作业区,除施工作业船外,其他船只一律不准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作业船只作业完毕后,除留下联线〔包括起爆网路连接〕船只、人员外其他按指定方位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船和辅助船只,在撤离作业区时,必须认真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等处,是否挂有药包或起爆网路〔特别是有挂高的爆夯药包〕。
第二十八条 河水位暴涨暴落、,不准进展水下爆破作业。
第四章 药包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