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企业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本行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快速、稳健发展,并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引》等规章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实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以下简称独立审批人)的目的是尽量实现本行信贷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小企业信贷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第三条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授权、实时监测、动态调整、权责共担”的原则。第二章独立审批人的含义及等级第四条独立审批人是指本行按照银监会小企业“六项机制”建设要求和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总行批准对一定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给予相关人员授权,受权的信贷业务审批人享有审批权利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第五条根据所能审批信贷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金额大小,本行独立审批人分为二级审批人和一级审批人两个级次。第六条不同级次的独立审批人之间不存在上下级行政关系,仅表明其审批信贷业务资格和能力。第七条本行设置不同级次的独立审批人具体如下表所示等级审批人一级审批人总行分管行长二级审批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特色支行行长第八条本行独立审批人根据其年度内审批信贷业务的质量和信贷业务发展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重新确定,报总行批准。第九条独立审批人是信贷业务的专职决策人员,不得兼任调查人,且不得在同一笔(项)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中同时担任两种角色。第三章独立审批人的资格认定第十条独立审批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廉洁自律、品行操守方面无不良记录;(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理论知识和银行信贷、企业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工作经验,熟悉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和政策,能适应信贷业务审批工作要求;(四)具有一定的风险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准确地分析市场变化和企业财务等情况,识别和判断信贷风险。(五)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本行独立审批人还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具有大专学历,中级职称,从事信贷业务3年(含)以上或从事专门信贷审查工作2年(含)以上;:具有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从事信贷业务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信贷审查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风险分析能力和决策能力。第十一条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如确有突出的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能力,经总行认定,可适当放宽学历、工作经历、年限等限制。第四章资格认定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独立审批人认定程序分为报名、资格考核、审核认定三个环节。第十三条申请独立审批人资格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一)独立审批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由行总部同一制发,见附件);(二)反映申请人工作水平和资历的业绩报告;(三)总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申请二级独立审批人提交以上资料后,由本行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品行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出具综合考核报告;一级独立审批人由总行行长确定。第十五条总行对综合考核报告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资格和等级。取得独立审批人资格的人员,一经授权即成为相应等级的审批人(考虑到我行目前信贷管理人员现状,独立审批人暂由部门负责人先行行使,待专业人员到岗后,将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