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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前程似锦教育 2022/2/1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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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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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 (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时,应收回《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填写《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并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
(二)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代理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持有《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
(二)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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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
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
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
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
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
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以合同订立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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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代理人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限。
第二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