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械停车规范
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1.总则
(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
(场)设置标准》(DGJ08-7)。
停车库出入口处及其内部通道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标明出入口交通组织、内部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停车位、车辆限高以及交通标志与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6 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停车设备的设置
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监视人、车出入的位置。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监视装置时,可不受此限制。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或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自动门应由联锁机构控制,在门处于开启状态时,相关设备不应动作。
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停车设备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距离。
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升降井道,其顶部及底部宜留有合适的空间,留空尺寸的数值应不和停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报警装置
停车设备应设置车辆外轮廓尺寸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启动。
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保护装置
停车设备的升降机构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还应配备缓冲器。
应在停车设备的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和停车库内的相应地点设置非自复式紧急停机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按下紧急停机按钮,相关的全部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
警示装置
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装置,保证出入车库的车辆、库前道路上的行人以及行驶中车辆的安全。
出入口不面对道路的停车库,除出入口外,车辆出入通道的道口处也应设置警示装置。
噪声控制
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停车库周围的环境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值。
应根据需要,采取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
7 公用设施
电气
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停车库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如单路供电,应配置应急电源设备。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停车位数量位10个及以下的简易升降类或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可采用单路供电。
当停车设备与其他负荷使用同一电源时,其电源容量应保证全部负荷同时使用,必须避免向其他负荷同时供电时电压降低的影响。
供电电源的电压为交流三相380V/220V,电源频率为50Hz。供电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三相电压的不平衡以及电压波形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对于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导线金属护管等应进行保护接地。电源中性线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分开。附建停车库低压配置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与主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致。
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相关规定。
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动力、照明等一般配电线路分开,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停车库应具有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停车库的照明装置应分布均匀,避免眩光。。
停车库内应设置供设备保养和维修用的局部照明安全插座。
有车道(人)的停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通风和排烟
停车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
对于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唤起次数不应小于6次/h。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成。
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有车道的停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相关规定。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系统合用。
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根据需要,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40℃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
停车库的控制室和管理办公室宜设置空调设备。
排水
停车库应具备充分的排水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