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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755273190 2016/9/21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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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medicalSystems&Support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2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是甲公司9月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问题]??(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CIF3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