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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doc

上传人:清懿 2022/2/1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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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许多问题,亟需采取以下对策给予解决:对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建立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的经营者在主管部门登视。
  第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与传统购物方式的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送货等一系列环节相比确有相当的难度。
  第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导性的选择权得不到保证。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容量惊人的信息储藏库,每天入库的信息不计其数,信息更新速度又快,监管部门无法对这些信息逐一进行审查。目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还处于一种自由和无约束的状态。任何企业、个人只要有网络使用权,就可凭自己的意愿制作、发布信息,既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接受审查监管,更无需考虑内容和发布方式合法与否。如,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特点,使经营者通过电子邮件擅自发送商业性广告进入消费者的邮箱成为可能。这些广告邮件实际上很少能给消费者带来任何利益。许多广告无法从标题上识别出来,消费者只有在打开邮件后才知道是广告。有些广告邮件严重阻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后的赔偿权得不到保护。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同理,网络消费者在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人身或财产如果遭受一定损害也有权向经营者索赔,但在电子商务背对背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很难找到承担责任的经营者。
  第五,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有时会以某种理由要求客户提交某些信息材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明确授权)或有关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或对外泄漏这些信息材料,侵害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六,与新形势下的网络交易方式相应的商业标准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目前仅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优麦电子商务论文>要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此外,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电子签名法》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
  三、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对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
  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实行主体资格登记核准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登记注册,审批条件和登记的内容应当明确,以便出现问题时能明确责任人。
  (二)建立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信息的经营者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制度
  可采取网络记录技术和由经营者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等制度手段,防止网络上的广告欺诈和互联网上的客户信息被他人当作商品进行谋利的活动。如,北京市《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进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以下标准: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这对限制邮件广告干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时所享有的知情权
  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交易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应对消费者有告知的义务,主要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