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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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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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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理主体编码:11010602RS
事项编码
XK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使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办理主体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承诺期限
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办理部门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联系电话
010-6325824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详见业务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010-63258243
监督电话
010-63258251
在线办理链接
用人单位申报
附:审批流程图如下:
(初次申报)
受理审查
材料齐全
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送达申请材料接收清单、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经办人电话核实或到企业进行核查
延期审查、补正材料
经办人填写报批表与行政文书,报审核人审核
负责人同意审批
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表、告知书
送达申报企业
归档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科室工作人员
10个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科长
10个工作日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主管局长
10个工作日
4
制证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科室工作人员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