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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觉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工程,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运用或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工程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视检验机构供应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订作物期限应当遵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
2、交订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订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托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订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订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订作物的通知中,必需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给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担当违约责任外,必需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恳求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旧须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局部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局部甲方不再须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订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局部。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订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订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