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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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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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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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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
法院对2021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 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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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剧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制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展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认性评价。
三、X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根本案情
X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
做了如下约定:“,次子郭乙扶养父亲。,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21年8
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展了安葬,此后母亲X某单独生活。
2021年10
14日,X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当。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当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展了安葬,无法承受再与长子郭甲承当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
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
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X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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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X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长子郭甲承当原告X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
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
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方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管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X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X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当赡养费,表达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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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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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X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
于2021年1月26
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
2021年4月26日
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21年6月8日复婚,2021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X某抚养,被告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