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事项信息梳理表
1. 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JS060000ZJ–XK-0003
事项名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状态
在用( √);挂起( )
实施主体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体性质
法定( √);授权( );受委托( )
委托机关
如选择受委托,请填写委托机关名称: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
2、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应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验的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验)员证》;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备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申报材料
(一)新建:
1、单位的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3、《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至少两人以上);
4、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二)复查:
1、单位的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3、《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至少两人以上);
4、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上报件( )
法定期限
全程办理时间35个工作日,35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考核时间)
承诺期限
全程办理时间22个工作日。(不含考核时间)
是否收费
是(√);否( )
收费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
收费标准
证书费:10元/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外网受理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