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议书,报市、区(铜陵经开区)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冠名权由双方商定。认建、认养的园林
绿地建设、养护标准与其它同类绿地相同。
第八条 市、区(铜陵经开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期分批公
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
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
标点。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
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市、区(铜陵经开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
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条例》
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种植行道树
和建设道路附属绿地。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
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
上不低于2米。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
通过“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负
责实施,审查时应当审核绿地率是否符合控制指标和《条例》
的规定,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
如需调整,应当按照现行标准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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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附属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地面绿化用地
当绿地边线与居住区内部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
缘;与建筑物临接时,;与围墙、
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有种植池的,以种植池面积计入绿
地面积;没有种植池的不计入绿地面积。
单块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和园林铺装
等休憩场所面积总和不大于单块绿地总面积的30%时,可全
部计入绿地面积。如前述休憩场所面积总和超过单块绿地总
面积的30%,则以实际绿地面积计算。
停车位以植草砖或植草格栽植草坪,且乔木覆盖率
230%的停车场,按草坪砖或植草格面积的20%折算绿地面
积;其它情形的停车场不计入绿地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面覆土绿化
覆土厚度120cm及以上的按绿化面积的100%计入绿地
面积;覆土厚度50cm以上不足120cm的按绿化面积的40%
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附属绿地以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
积为准。
第十六条其他附属绿地参照上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
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符合以下条
件的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
(一) 覆土厚度>50cm的屋顶绿化(每块面积应不小于
100平方米)按绿化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二) 垂直高度Am以上的垂直绿化,折算面积为垂直
绿化覆盖面积的20%o
第十八条 闲置土地和超过半年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
地,土地管理人或使用权人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临时绿化以
场地平整、表面无垃圾、杂物,无裸露黄土为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
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
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
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第二十条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园林管理局办理
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市园林管理局应当在工程完工
后15日内出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可由市园
林管理局授权委托区(铜陵经开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代为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验收应当
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
收,通过“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市、区(铜
陵经开区)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参加验收,签署绿化工程竣工
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供具有相应
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绿地测量成果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以
及市园林管理局或其委托授权单位出具的绿化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等相关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
后,该项目方可交付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