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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学生的年龄。但须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担当局部民事责任。须要留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损害担当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刚好发觉事故隐患并刚好向学校报告有关。
。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老师的职责,是要造就学生平安意识和躲避危急的实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刚好采纳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老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行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状况。
、自残。学生的自杀与老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老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老师毫无依据地疑心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老师自然要担当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往,学生因惭愧而自杀,尽管老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担当责任。
。老师在上课时随意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损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确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定实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老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老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缘由、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爱护监视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老师也必需加以指导并采纳必要爱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启程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启程回到家中,期间的平安,除有特别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爱护者负担责任。假如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那么可说明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平安维护的义务。
〔包括寒、暑期〕学生损害事故。原那么上说,学校对学生平安爱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损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的缘由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损害事故,老师是否担当责任的前提是,老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损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