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一、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一)财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
所有制
经济关系: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
法律关系:占有主体对占有对象具有的支配权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
2、占有权:行为人对财产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
3、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所有和占有的性质依其用途而加以利用的可能性。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
4、收益权: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5、处分权: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或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
1、所有制以实际占有为基础,体现了现实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并表现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2、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条件。
(四)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统一与分离
1、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
2、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一)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含义:
A、在公有制之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B、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冲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初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
A、实现形式的多样性:
所有制形式
存在形式—取决于A与Pm结合的社会方式
实现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初级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实现形式的区别:
存在形式:初级公有制。构成: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混合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
实现形式:公有产权制度。表现:现代企业、混合经济、股份合作、资产联合经营等等
B、投资主体多元化
C、对多层次生产力的适应性
D、与市场经济的融合性
E、对社会经济的控制性
3、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中占优势
公有资产
法律上:土地、矿山、公有企业等
现实中:
存量:国有企业、社会主义集体企业、混合经济中的成分
增量:公有企业的盈利、新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
判断一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在于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辐射力和对社会经济的左右力度,即质的优势。
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必须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都占优势。
(2)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依靠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的经营优势。
通过国有资本的经营优势来支配其他非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