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局印花税署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5 号 税务大楼 3 楼
电话号码: 2594 3201 网址: (或其代名人)保管或以其
名义登记,则无须在该转让文书加上该签注[该条例第 19(1B)条]。所以
有关的成交单据不需呈交印花税署以加盖印花。不过,如欲在转让文书加
上该签注,有关的成交单据须先呈交印花税署以加盖减免印花。
(乙)如该基金以「街名」持有(即不是以结算所名义登记)及透过中央结算和
交收系统交收
128(C)號 (07/2010) 第 2 頁一份转让文书,若按照任何一间认可结算所的规则,将证券转让予该结算
所或其代名人,不会因未有该签注而被视为未加盖适当印花[该条例第
19(8)(c)条]。因此,如以「街名」持有的该基金被售卖并将会存入香港
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或其代名人),及以其名义登记,则该成交单据
无需为了加上该签注而先加盖减免印花。
(丙)如该基金以「街名」持有(即不以结算所名义登记)及由卖家以实货交付
予买家的方式交收(必须由印花税署加盖减免印花)
卖方及买方的证券经纪,以一般签注印章在转让文书盖印以表示缴付了印
花税前1 ,必须先向印花税署提交成交单据以加盖减免印花。或者,他们
可以向印花税署呈交整套成交单据及转让文书,一次过加盖印花及签注。
(丁)如从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提取该基金(必须由印花税署签注)
替买方提取证券的证券经纪,必须提交转让文书予印花税署签注。他亦须
提交证券提取表格,并在转让文书上作出下列证明,以供核证 -
兹证明此证券( 已获减免印花税) 是于
( 日期) 代 (姓名)
托管。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交易所参与者签署及盖章 经纪编号 / 公司编号
(先前已获减免印花税的两只基金,则可沿用载于附件二第二部的证明。)
印花税署会在转让文书加盖「no ad valorem duty payable」的印花。该文书
其后可提交过户处登记。一间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若是转让文书的转让
人,则该转让文书无须缴付定额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