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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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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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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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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写字楼
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物业效劳机构
具有资质证书的物业效劳企业和取得名录证书的物业效劳其他管理人。
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效劳活动的企业。
物业效劳其他管理人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物业效劳
物业效劳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效劳机构承接物业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展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客户
承受物业效劳的组织或个人。
承受物业效劳的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
. -
- -可修编.
-
. z.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
依法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立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DB510100/T 073-2011,]
使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者。
[DB510100/T 073-2011,]
共用部位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根底、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根本构造局部,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局部。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局部,也不属于市政公用局部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拥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改写DB510100/T 054-2010,]
共用设施设备
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消防系统、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DB510100/T 054-20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
- -可修编.
-
. z.
将不同功能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集成,以形成具有信息聚集、资源共享及优化管理等综合功能的系统。
[GB/T 50314-2006,定义]
专项委托效劳
专业性效劳企业承受物业效劳机构的委托,承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专业效劳。
[DB510100/T 073-2011,]
特约效劳
物业效劳机构承受客户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类单项效劳。
[改写DB510100/T 073-2011,]
缩略语
以下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UPS:不连续电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DDC:直接数字控制〔Direct Digital Control〕
总则
本标准通过对写字楼物业效劳进展等级划分,为物业效劳活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效劳等级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