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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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禁毒工作职责
禁毒工作制度
禁毒工作小组职责
涉嫌吸毒人员检测工作规定
人员的当场监视下分别提取被检测人员的样本。对已采集到的检测样本,应当收集于干净的专用瓶(器)中科学保存,做好样本编号和登记。作为认定吸毒证据的检测,可以收集A、B瓶检测样本,备复检使用。
六、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检测,可以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检测试剂或者瞳孔检测鉴定仪进展检测,也可以采用纳***催瘾实验,或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等进展检测。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七、检测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进展复检。检测样本的复检,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展。重新检测作出的结论为终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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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承受村禁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8 次。第一年前半年可以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l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对承受村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
禁毒工作衔接制度
为确保村禁毒、强制隔离禁毒和村康复各种禁毒措施、各个环节的严密衔接,防止禁毒人员脱失,根据"禁毒法"和"禁毒条例"〔试行〕的规定精神,制定禁毒工作衔接制度。
一、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村禁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分决定的同时,责令其村禁毒。
行政拘留可以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执行,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禁毒场所执行。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应当给予必要的禁毒治疗。
村禁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村禁毒通知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村禁毒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到,由村禁毒工作小组与村禁毒人员签订村禁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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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村禁毒的人员,生理脱毒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禁毒医疗机构或禁毒门诊进展。
三、村禁毒人员应当每月向村禁毒工作小组报告禁毒情况;三年承受不少于28次的尿检。
四、村禁毒人员暂时离开村禁毒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村禁毒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承受尿检;变更村禁毒地点的,由村禁毒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固定住所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报变更前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批准。变更村禁毒地点后,应当及时通知原作出责令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五、严重违反村禁毒协议,由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提出,报经设区禁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六、在村禁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原村禁毒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关机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村禁毒执行地公安机关。
七、拒绝承受村禁毒的,由作出村禁毒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禁毒决定。
八、被责令村禁毒或村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村禁毒执行地公安禁毒部门批准,可以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禁毒人员村禁毒或者村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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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禁毒康复场所承受村禁毒,户籍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或者禁毒康复场所依法予以接纳。如果禁毒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当地承受村禁毒的,只要当地有担保人担保,应当允许。禁毒人员接到"责令村禁毒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到执行地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或者禁毒康复场所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可视作拒绝承受村禁毒,禁毒人员进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
十、对强制隔离禁毒人员的投送工作,由决定地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行政处分后,将强制隔离禁毒人员投送到公安强制隔离禁毒场所执行。
十一、强制隔离禁毒人员在执行强制隔离禁毒措施一年后,如果本人申请参加村药物维持治疗,经强制隔离禁毒场所评估提出,原决定强制隔离禁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提前解除强制隔离禁毒,作出责令村康复决定,由强制隔离禁毒场所通知村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转入村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承受维持治疗。如果脱失的,禁毒人员进入"全国吸毒人员信息缉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