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不能转让该出租的房屋。如因特别状况,甲方需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方可转让。转让后,本租赁合同对房屋新的全部人和乙方接着有效。
、租赁期间,乙方可以自行转租、转借承租的房屋,但转租、转借的期限不得超出乙方承租的期限。如因乙方转租、转借房屋而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向甲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能供应房屋或所供应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甲方未尽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设备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变更动房屋构造。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急物品或进展违法活动。
〔〕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接着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二十天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租赁期内,如因特别状况,乙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退租,并且乙方所付取暖费用甲方不予返还。
、租赁期内,如因特别状况,甲方可以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退租,并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及按月折算的取暖费用。
、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运用状态。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加,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定的,应于七日内向对方主见。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运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甲方因不能供应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展赔偿。、如乙方要求甲方接着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那么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一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担当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修理义务或状况紧急,乙方组织修理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供应有效凭证。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遵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假设支付的违约金缺乏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遵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假设支付的违约金缺乏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遵照合同总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假设支付的违约金缺乏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担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