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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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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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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21年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平安,维护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
〔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
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
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
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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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诊疗活动完毕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
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
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
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
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
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
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
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前方可查
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
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
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效劳: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
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
申请材料的形式进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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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XX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XX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
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XX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
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
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
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