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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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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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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住建规范〔2019〕4号
公 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2019〕*号
**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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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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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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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