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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产整体价值与分配破产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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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俩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应首先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有抵押权的债权,然后拨付破产费用。再依照破产还债顺序依次清偿。
乙:债权人是为了讨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甲:你说得对。因为,如果实现了破产还债,根据实际情况看,多数情况是不能百分之百满足债权人的要求的。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要进行企业整顿,这样可能对债权人方面与债务人方面都有利,俗话说,这叫“双赢”。
乙:整顿是很重要的呀!
甲:是啊!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力保护企业,使之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摆脱困境,走向复苏。这就是重整。
重整的提起,是由于债务清偿问题。债务清偿,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但是,重整不仅仅要考虑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要考虑到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重整制度是把清理企业的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命运地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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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整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事件,包含了对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比如: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税收关系、工商行政管理关系。
乙:那我们就看一个有关企业整顿的案例吧。
九、整顿
案情简介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9年3月20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5月24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顿。
7月2日,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4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期间,债权人A公司发现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A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9年10月30日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1999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
但是1999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9年11月,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曾放弃对江阴医院的40万元债权,条件是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江阴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40万元财产。
问: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未满,如果出现法定情况,可以宣告破产。
2、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的4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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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1、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