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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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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时间:2009-04-02 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
(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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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岗位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在审核期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应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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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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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第七条区(县)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