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0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0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0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0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 2010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的事项。
六、计算公式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全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结果取小数点后三位);
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1名盲人(即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视力一级或视力二级)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七、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八、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的程序
符合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在完成年审手续之日起15日内,携带近两年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