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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源保护条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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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源保护条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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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源保护条例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篇 (2016年4月28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显的警示标志,标志标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5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以及设置相关的堆放场所和转运场所;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机械和容器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6页
(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四)使用化肥、农药;
(五)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六)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少于30米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封闭管理。水源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公示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第8页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食品、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
(四)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五)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六)未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七)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八)从事农牧业活动;
(九)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十)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
(十一)建设油库;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参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置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由公安机关设置禁行标志。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9页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确需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水源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二)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