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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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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2/2/22 文件大小: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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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牟丽鸣+赖晓芸
摘要:在国家大力提倡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大背景下,公权力如何运用成为时代的主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学者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突出打击重点,将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限定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修改缩小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纯化了渎职犯罪的主体,使渎职犯罪真正成为侵害国家正常活动和信誉的犯罪。[3]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二、疑难案件及其判决结果
(一)案件基本梗概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福州市某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某区的某小区物业期间,该公司为获取银行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七个小区虚假购房人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某区支行贷款246万元,导致房屋实际产权人无法贷款和及时入住。房屋实际产权人从2014年开始上访,其上访得到了市区两级政府的重视,市委书记和区委书记于2014年批示一定要认真办理此事。经多个部门联合调查发现了以上所述情况,司法部门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城防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林某逮捕。二人供述是某区原副区长王某同意他们这么做的,于是对检察院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后该区检察院又以王某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判决结果
此案于2014年8月23日第一次开庭,后来又续开一次庭。因为双方就王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争议非常大,所以未能当庭宣判。庭后检察院觉得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经各级检察院多次认真研究。最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将案件撤回,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下达了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
三、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城防指挥部有没有批准商品房开发和物业公司贷款的职权?
在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王某在任区城市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意并指使原区城防指挥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林某为该物业公司提供了贷款所需的虚假购房协议、虚假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王某在客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而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区城市防洪指挥部是在特殊的时期为实现某一特殊的目的而成立的。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搞好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标准,确保汛期安全渡汛。所以说,商品房开发和批准物业公司贷款不是区城防指挥部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既然区城防指挥部没有这个的法定职权和职责,那么作为区城防指挥部副总指挥的王某就不可能滥用这个职权。所以,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无法定的职权,更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笔者认为,判断有没有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的标准并非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的职权。滥用职权的客观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定职权之内滥用自己的权力,一个是指犯罪嫌疑人超出法定职权之外的范围进行的无权处理的行为,即超出权限范围之外的滥用行为。所以本案中,王某并无对商品房开发和物业公司贷款进行批准的权力,但其超越了职权范围对该事项进行无权的处理,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焦点之二:王某的行为是否已经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