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2修正)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3-28
【生效日期】2022-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方案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城乡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协助人口和方案生育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主管部门将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规划时,将农村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方案生育家庭开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有方案地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科研活动,培养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把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本地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方案生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实行方案生育,了解、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方案生育政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文化、播送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四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
到达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到达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九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男方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