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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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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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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22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22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根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第十六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根本农田保护制度。
  根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根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根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根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
根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十九条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十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的,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
;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和个人持工程年度根本建设方案或者最终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