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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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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2008年06月23日 15时47分 494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内资公司”
“股权”
“出质登记”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注[2008]114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发展,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司股权出质的有关文书(略)
二○○八年六月十日
湖北省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维护质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市场主体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质登记应当遵循质权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机构为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本级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登记的公司,下同)的股权出质登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本级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第四条本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出质登记。
第五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发给《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书》时设立。订立质权合同可以参照使用质权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用于出质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四)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
(五)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六)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出质的。
第七条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外,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股东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第八条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股权出质登记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
第十条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注册号,出质股权的数额、占所在公司股权的比例,质权合同约定的出质期限。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
(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出质人合法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名册和同意其出质的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具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具备条件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以国有股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