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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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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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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2007年08月10日 16时04分 666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交通运输
“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7]79号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四条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由地税机关向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委托扣缴义务人送达,扣缴义务人在当月终了后十日内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存根和《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报送到地税机关。纳税人在限期内仍不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应纳税款五倍的罚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的“应税未税“机动车辆,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交强险“车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保险机构提供完税凭证的机动车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其他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